四川 地标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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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及运用

来源:知识产权一言堂作者:丁志新、王洛湄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TgWY6jbV736oJVFTTymSA浏览数:1504 

一、地理标志概述篇


1、地理标志的概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P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做了详细的规定,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虽然各国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会略有不同,但都是基于TPIPS协议,所以各国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差别不会很大。地理标志在我国与原产地名称没有做严格的区分,所以其在我国也可认为是某一产品的原产地标志。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其主要是用来保护特定产区的特定产品,通常是农产品、食品、酒类、手工艺品等,其中多数为农产品。


2、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2019年10月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曾经有三个,分别是“地理标志产品PGI”、“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地理标志商标GI”。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PGI”和“地理标志商标GI”)同时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AGI”被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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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变化历程图


二、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篇


1、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起源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的法国——1935年开始,法国陆续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葡萄酒产地保护体系。地理标志概念的法律化开始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中地理标志被正式纳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畴,之后又通过《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不断修改得到确定。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首次提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对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构成要素作等都作出明确的要求,对“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这两个词也进行了概念区分,设置了国际保护义务、提出了保护标准以及要求建立多边注册保护体系,现如今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采纳。


2、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表1-1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历程概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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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源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源于1985年3月19日。这一天,中国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其作为成员国之一,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便开始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保护。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其是指表明一项产品的原产地的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的定义范畴比原产地名称的要大,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地理标志不一定是原产地名称。


2)开始


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于1999年8月17日开始施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的制度保护之路正式开启。


3)立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中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并且获得保护,从此地理标志被正式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畴之中。


这里还须提一下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规定禁止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体系保护下,我国地理标志在立法层面已经实现了基本全面的保护。


4)发展及强化


2005年5月1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2005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是基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制定的。


2007年1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加强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2007年12月6日,原国家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加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至此,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上形成了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农业部门的“三足鼎立”的现象。由于所诉的三个部门各自形成了相互独立的地理标志注册体系,导致部分产品出现双重或者多重保护的现象,从而难以避免地出现了权利的冲突和纠纷。


2016年3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明确了地理标志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后基于《民法总则》修改编撰的《民法典》也延续了上述权利。


5)推进统一


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等工作。此次机构重组,是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统一的开端,突破了我国多年来地理标志多重管理体制的困境。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并且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更换工作,并且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


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推进地理标志的统一认定,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协同监管。因而,此办法的颁布是推进地理标志统一保护的重要步骤。


事物的发展是呈螺旋上升的趋势,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经历了35年来的曲折道路后,随着专用标志的统一、初步制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一系行动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的统一将指日可待。


3、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1)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概述


国外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国家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另一种是美国等新移民国家的商标法保护模式。


欧洲中以欧盟为首的80多个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其追溯起来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了。在该种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公权性质,不允许个体生产者拥有,并且当商标和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地理标志享有优先权。专门法模式下的制度会偏复杂,但若实施得当,必能确保产品的真实来源和生产质量。


美国对地理标志的立法体系与欧洲的不同,美国通过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障。美国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在该种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的制度是以商标制度为准,从而导致了地理标志具有私权性质,并且当商标和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会偏向商标;其与欧洲专门法模式相比,美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条件较为宽松、制度也较简单。


2)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在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之前,我国将国外的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别引进,在不同的部门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制定了不同的部门规则,建立以质检、商标、农业为主导的三种保护模式。


原质检局沿用了欧洲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形成了以质检为主的保护模式;原工商局引用了美国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适于中国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以商标为主导的保护模式;原农业部建立了独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并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形成了以农业为主导的保护模式。


这三种保护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制度建设,但是由于三种保护模式下的认定机构不同、制度规定的不同及专用标志的不同,造成公众对地理标志认知上的错觉,也在实务工作中带来了一些纠纷和冲突。


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在逐步推进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统一,目前已经进行了一些工作部署: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等工作;2)确定了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3)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总体来说,统一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相关工作,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及初步试行阶段。


4、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


中国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目前,主要有两套管理体制,分别是保护知识产权为主的管理体系和监管产品质量为主的管理体系。


保护知识产权为主的管理体系,其保护制度是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通过这两种制度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事先公示保护和未注册地理标志的事后个案保护的管理体系,从而基本实现了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的立法保护。


监管产品质量为主的管理体系,其保护制度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通过这两种制度对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域产品实行质量监管。


三、地理标志运用篇


1、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运用


1)使用要求和方法


必须在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上标注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下图3-1所示。

图片3-1 专用标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注样例


a.可按比例缩放专用标志的矢量图,但不得更改其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b.必须等到省市监管局核准、公告后才能使用专用标志。


c.若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必须一起使用,并标注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批准公告号。


d.若是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必须一起使用,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2)合法使用人


经公告核准使用/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a.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


b.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c.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d.经国知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2、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


1)地理标志可助力精准扶贫的原因


一是由于地理标志具有不可复制的区域垄断性和提高品牌价值的作用,所以地理标志可以为地标产品带来很大的经济价值。

二是精准扶贫主要针对农村中的贫困人口,而地标产品中农产品本就为多数,再根据地理标志的地缘性特征可带来产业集聚的效应,从而可以很好的促进农业发展,为贫困农户迎来美好生活的希望。


2)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的方式


一般是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的地理标志使用模式。将基层贫困户和普通农户集中起来进行有组织、有规划的生产,通过贫困户的自力更生来形成良性的“授人以渔”的精准扶贫模式。


3)地理标志在精准扶贫中的运用效果显著


2019年以来至今,国知局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等贫困地区共开展实施21个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有效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有效激发了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带动从业贫困人口超过60万人。可见,地理标志特色产业是实现富农兴农的长远之计,是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助力精准扶贫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地理标志在精准扶贫中的运用对于2020年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作出了重大贡献。


3、我国地理标志的运用概况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种类广、产品数量多,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取决于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等因素的特性,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以及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沉积下,多年来创造出来了许许多多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开展了许多优秀的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总体水平持续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